外匯侷徵求意見:境外投資備用金匯出為每月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且累計不超過該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匯出額度的10%

《國家外匯管理侷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政策有關事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提出,便利境外直接投資備用金匯出。境內機構以備用金名義匯出資金用於境外企業房租、水電、人員、辦公、交通、稅費、零星採購等日常小額經營開支的,可憑備用金境外使用用途承諾函在銀行辦理。境外投資備用金匯出為每月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且累計不超過該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匯出額度的10%。對於未按承諾用途使用備用金的,將依法進行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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